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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於在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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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各類社會團體不斷增多。這些社會團體在我國社會、經濟、科技、文化發展以及對外交往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積極作用。為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工作,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現就在社會團體(不包括由國家確定其職能,核定編制,核撥經費,工作人員按國家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原有社會團體經清理整頓換發新的証書)的社會團體,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社會團體建立黨組織,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或挂靠單位的黨組織審批。

  社會團體在籌備過程中就應考慮建立黨組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