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宏
2025年09月11日08:3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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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強調“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不是權宜之計,而是長久之策,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今年5月20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施行,在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該法第一次明確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規定“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力量”。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要把民營經濟促進法貫徹實施好,以法治保障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我國民營經濟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健全完善中發展起來的
今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出席民營企業座談會時指出:“現在,我國民營經濟已經形成相當的規模、佔有很重的分量。”改革開放特別是新時代以來,我國民營經濟從小到大、從弱到強,整體實力、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大大提升,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當前,我國民營企業數佔企業總數的92%以上,民營企業對進出口和稅收的貢獻都在五成以上,對城鎮就業的貢獻達到八成以上。
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成就是在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指引下取得的。特別是進入新時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黨的十九大把“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黨的二十大再次強調“兩個毫不動搖”,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圍繞“堅持致力於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方針政策”部署一系列改革舉措。
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成就也離不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比如,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寫入了“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堅持基本經濟制度的基礎上,寫入了“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將“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規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與憲法關於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貫通起來,為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及其良性運行發展的重要保障,法治能夠依法平等保護經營主體各項合法權益,通過厲行法治打造穩定、可預期的市場環境,讓各類產權所有者和經營主體在投資興業過程中安心放心。比如,2019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外商投資法,加強對內外資企業的平等保護﹔2020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民法典,明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法治能夠有力規范行政執法、推進公正司法,打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在實踐中,政府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各級司法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高效處理各類商事糾紛,才能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法治能夠有效提升各類經營主體的誠信與合規意識,保障各項營商活動依法依規順利進行。比如,2014年,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部署營造優良信用環境,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通過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等,為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維護交易安全提供解決方案。正因如此,我們要用法治來明確政府和市場作用的邊界,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主體的利益關系。
同時要看到,當前民營經濟發展仍面臨一些困難和挑戰,其中既有外部客觀因素如經濟發展階段轉變、產業結構轉型引發的問題,也有民營企業自身的問題如法律意識淡薄、合規機制缺乏等。應當認識到,這些困難和挑戰總體上是在改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是局部的而不是整體的,是暫時的而不是長期的,是能夠克服的而不是無解的。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需要民營企業自身加強合規建設,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提高生產經營的決策和管理水平等,而且需要持續加強法治建設,加快推動形成以民營經濟促進法為基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為支撐的法律制度體系,用法治思維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的環境,以法治的穩定性助推形成良好的市場預期,用法治方式處理民營經濟發展中的不規范行為。
刑事法治環境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增強民營經濟安全感的“壓艙石”。用法治思維營造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環境,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優化刑事法治環境,健全完善與民營經濟相關的刑事司法制度與政策,支持民營企業輕裝上陣、穩步前行。罪刑法定是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現代刑事法治文明的基石,既是價值准則又是技術路徑。在與民營經濟相關的刑事司法制度、體制、機制完善過程中,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
堅持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這句話有兩個關鍵詞,一是‘合法權益’,強調保護的是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利益﹔二是‘依法保護’,就是保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不能搞‘法外開恩’那一套。”我們既要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又要對民營企業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查處。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是國際公認的刑事司法准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活動未違反刑法規定的,不以犯罪論處”。在辦理涉及民營經濟的刑事司法活動中貫徹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需要著重把握以下兩點。
一是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界限。堅持罪刑法定,在技術層面要求定罪量刑標准的規范性、明確性,特別要對合同詐騙、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非法經營等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量刑情節幅度通過司法解釋等形式予以進一步明確,以統一辦案標准。為此,要精准把握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確區分民營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等的界限。對於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之外、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的企業經營行為,不能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堅決防止和糾正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防止和糾正趨利性執法司法、防止和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當前,要繼續深入扎實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加強對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既依法有效平等保護各類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又依法嚴格處理各類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二是要注意把握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界限。堅持單位犯罪法定原則,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對於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施犯罪行為,但法律未明確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不能以單位犯罪追究民營企業刑事責任。嚴格區分自然人利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與單位犯罪,隻有以企業名義實施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且犯罪所得歸企業所有的,才能依法追究民營企業的刑事責任。
堅持從舊兼從輕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指出:“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范行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應當看到,在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歷史性轉變中,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資本市場體系、民營經濟等都經歷了一個不斷成熟發展的過程。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我國刑法關於法律溯及力的基本原則,主要是指對於行為時法律與裁判時法律不一致的,原則上應“從舊”即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如果裁判時的法律對被告人更為有利時,則應根據有利被告原則依法“從輕”即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從舊”是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社會公眾的可預測性,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預期管理的內在要求﹔“從輕”是為了尊重法律的發展性與開放性,更好保障公民的自由與人權。
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就是要以歷史和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民營企業經營發展中可能存在的不規范問題,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定罪依據不足的依法宣告無罪。
具體來看,對於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或當時的法律雖然認為是犯罪但已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或雖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但現行法律不認定為犯罪的,均不應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對於當時法律和現行法律均認為是犯罪且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應綜合考慮當時的市場發育程度和企業治理水平,犯罪性質、情節、后果、悔改表現以及企業當前的經營發展狀況,依法審慎貫徹寬嚴相濟政策﹔如果只是違反法律規定或妨害經濟秩序而並未實際損害國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可把握適度從寬政策。
當前,要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通過加大上級法院提審和直接審理力度、完善指令異地法院再審制度等,依法糾正涉企刑事冤錯案件。
今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要強化執法監督,集中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同時要認識到,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各類所有制企業的違法行為,都不能規避查處。”這體現了堅持厲行法治,體現了全面依法治國的原則。
堅持刑事處罰必要適當合理公正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把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交給市場,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市場,讓市場在所有能夠發揮作用的領域都充分發揮作用,推動資源配置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讓企業和個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間去發展經濟、創造財富。”
司法是保障和實現公平競爭法治化的關鍵一環,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明晰相關司法規則,才能有力彰顯以法治守護市場公平的價值導向。堅持罪刑法定,不僅體現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不溯及既往的形式法治意義,而且蘊含著刑法介入必要性與合理性的實質法治價值,實現處罰必要適當合理公正,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民營企業刑事追究,不僅事關民營企業家,也涉及企業員工和上下游關聯企業,甚至涉及所處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堅持刑事處罰必要適當合理公正,要加強涉民營經濟刑事政策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從經濟發展、市場秩序、公序良俗等多方面,全面、准確、合理評價認定社會危害性,綜合考慮政策周期、市場風險等經營主體之外的因素,妥善把握刑事介入與行政監管、市場調節、企業自律的界限,尊重市場經濟法則和規律。
當前,我國正在加快建設科技強國、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企業是科技創新的主體。我國民營企業貢獻了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涵蓋了80%以上的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92%以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創新從來都是九死一生”。原始創新更是周期長、難度高、不確定性大。為企業科技創新提供法治保障,刑事司法要尊重科技創新的規律,對民營經濟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具有科技創新、產業創新意義的行為,要構建司法容錯思維與機制,秉持穩妥審慎入罪的謙抑原則,不僅要為資本設置“紅綠燈”,還要留出足夠的窗口觀察期,不能使創業之路雷區密布、荊棘叢生,而要以法治文明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創業生態,以最大程度弘揚企業家精神,激發全社會創業創新活力。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 人民日報 》( 2025年09月11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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