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决定》中不乏对规范领导干部权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表述,其中明确提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1月1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级别并行制度,实行干部职级与待遇挂钩”。《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进一步细化了该目标,也明确要求完善干部职级晋升制度,探索依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晋升职级的相关政策。如今,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干部职务级别并行制度再次予以强调。这意味着“职级并行制”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将在新的改革起点和新的历史方位加以提速和强力推进。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即职务决定级别,级别比对职务并随职务变化。据此,公务员个人发展路径就仅局限于职务晋升这一制度。职务晋升制度实行多年来,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深入,其局限性和弊端也逐渐显现。
一是造成基层干部成长“天花板”问题。基层一线特别是乡镇一级的公务员,由于其所在机构行政级别低,晋升空间极其有限,不少干部到退休时仍只是科员职级,如缺乏其他激励机制,容易过早出现消极怠工现象。
二是导致非领导职务干部“动力不足”问题。由于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级别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职务,许多待遇只与职务挂钩,没有职务就没有级别就没有待遇。如此一来,那些默默奉献无缘领导职位的干部,那些因时机欠缺与领导职务失之交臂的干部,都只能“ |